證券時報記者 韓忠楠
為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修復。
具體來說,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相關義務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中,輕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簡易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普通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信息等。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一般失信信息則包括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信息等,其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
嚴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管理辦法》提出,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分類原則,制定本領域失信信息具體分類標準,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統一發布。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相關材料,信用修復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異常名錄等。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那些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要求,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間,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臨時屏蔽違法失信信息,臨時解除可能影響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的管理措施。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執行成功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恢復其原有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狀態。
據悉,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30日。接下來,信用修復的協同聯動措施也將配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