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9月12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下稱《規定》),完善扣分標準,優化加分標準,進一步完善期貨行業分類監管體系,更好分配監管資源。
此次修訂主要在扣分機制方面進行了完善,包括明確扣分依據,對期貨公司扣分,原則上均需以生效的監管措施等法律文件為依據,按照措施扣分;完善監管措施類型和對應分值,詳細梳理現有期貨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包含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類型,根據措施輕重程度,分門別類賦予不同的扣分分值;消除重復扣分,對于因同一違規事項分別對公司和人員采取監管措施的,不重復扣分,調整為擇其重者扣分;將股東、實控人違規行為納入對公司的評價,督促相關主體遵守期貨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合理設置扣分梯度,促進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綜合懲治效果。
優化加分體系方面,《規定》強化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增加“產業客戶日均持倉”指標,調整“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指標,對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機構客戶情況進行評價,突出對產業客戶參與商品期貨市場以及機構客戶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支持。
同時,重塑市場競爭力加分體系。《規定》將市場競爭力指標調整為三大類9項指標,全面評價期貨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整體盈利水平和資本實力。除凈利潤指標保持不變外,將原業務收入指標按具體業務類型拆分為經紀業務凈收入和期貨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指標,并增加期貨做市、衍生品交易業務等指標;將對資產管理業務的評價指標由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衍生品權益調整為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持倉保證金,將年末剩余凈資本指標調整為月均凈資本指標,作為市場競爭力評價的一部分。
《規定》還刪除了部分評價指標。刪除“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兩項指標,鼓勵期貨公司加大投入,規模化經營;刪除“期貨公司加權調整后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排名行業中位數以下的,不得評為A類”等限制性條件,以適應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增加。
《規定》還調整專項評價。將“保險+期貨”由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移至專項評價,作為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的一部分;將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寫入《規定》,并將交易者教育并入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調整特殊情形激勵評價。對期貨公司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期貨公司最近3個評價期內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任何扣分、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