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在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后,備受爭議的PPP存量項目迎來新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推動PPP存量項目運營,《指導意見》規定,地方政府可安排使用專項債券資金,有序處理社會資本方墊付建設成本問題。
自2014年推行實施以來,PPP模式對改善我國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發揮了一定作用。2023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2023年2月PPP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項目,以及今后啟動的PPP項目均按照新機制執行。
實施PPP新機制之前,各地已建設、運營一定規模的PPP存量項目,其中部分PPP存量項目面臨停擺、僵局、爭議等問題。據國家發展改革委PPP監測服務平臺數據,截至2022年底各地錄入PPP項目共8057項、總投資11.6萬億元。
本次《指導意見》要求規范PPP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支持提升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性質和財力狀況,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對接近完工的項目,要抓緊推進建設、及時驗收決算、及早投入運營。對推進緩慢的項目,要進一步論證建設內容,減少不必要建設成本。
《指導意見》同時規定,政府方、社會資本方要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
為保障PPP存量項目合理融資需求,《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客觀評估,依法合規積極支持在建項目融資。要優化信貸審批流程,不得無故終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承諾或證明文件。
為推動已運營項目平穩運行,《指導意見》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政府方平等溝通、互惠讓利,科學優化PPP存量項目實施內容、合作期限、融資利率、收益指標等要素,共同降低項目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實現持續穩健運營。
對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指導意見》還要求,地方政府可統籌運用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等資金,用于PPP存量項目建設成本中的政府支出。